冀文社字﹝2012﹞40号
关于开展第二批《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及
“河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文广新局、厅直有关单位:
自首批《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河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于2011年6月由省政府批准公布以来,我省的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为了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保障我省珍贵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批《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河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第二批《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条件
1、《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选范围: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并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和具有河北特色的古籍文献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2、河北省珍贵古籍评选标准:原则上根据《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即文化部颁发的《古籍定级标准》中所规定的一、二、三级古籍内选定。
(二)“河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条件
1、“河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的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古籍收藏单位。
2、“河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选标准:
(1)收藏古籍的数量一般在5万册(件)以上或收藏古籍善本数量在1000册(件)以上;
(2)有古籍专用书库;
(3)有专门古籍保护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4)有专项古籍保护经费。
(5)古籍普查平台数据著录工作开展良好。
二、申报程序
(一)《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程序
1、由古籍收藏单位或个人按照省文化厅制定的统一格式,向所在行政区域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申报书电子版可在河北省图书馆网站下载。
2、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古籍进行汇总、筛选,向省文化厅提出申报。
3、省直属古籍收藏单位珍贵古籍的申报工作,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向省文化厅提出申报。
(二)“河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程序
1、各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古籍收藏单位,向所在行政区域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河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请。
2、“河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单位需按照省文化厅制定的统一格式提交申请报告、申报说明书、古籍保护计划及其他说明材料。《河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书》电子版可在河北省图书馆网站下载。
3、各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单位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省文化厅申报。
4、省直属单位申报“河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向省文化厅提出申报。
三、申报要求
此次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文化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申报材料包括:纸本申报书,电子版申报书,书影,古籍名录申报汇总表。其中纸本申报书一式三份,电子申报书、书影及名录申报汇总表制成光盘,一并上报。
四、申报时间
为尽快开始第二批《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及“河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公布工作,请各地各有关单位务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将完备的申报材料送达省古籍保护中心。
五、申报材料报送
申报材料送达单位:河北省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东大街46号,050011
河北省图书馆古籍与地方文献部
联 系 人:苏文珠,柯竹梅
电话:0311-86662236 86662237
传真:0311-8666223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河北省珍贵古藉名录申报书
2、河北省重点保护单位申报书
河北省文化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