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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图书馆 (河北省古籍保护中心、河北文化信息资源 共享中心)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图书馆(河北省古籍保护中心、河北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大街4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320.4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存借阅图书资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收藏、整理、保管各类型文献资源;向社会提供书刊、阅览、信息咨询、音像资料视听、数字文献借阅与加工、互联网服务、培训辅导、公益性讲座与展览等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全省文化资源收集、整合和数字化加工;承担全省基层图书馆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开展图书馆管理和公共服务研究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图书馆党委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图书馆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委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委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委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并审查本单位举办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组建本单位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监事、理事;

(四)提名本单位理事会理事长并履行任免手续;

(五)任免本单位党委书记、馆长、副馆长;

(六)对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配备进行指导并完成审核备案;

(七)批准本单位理事会工作报告;

(八)监督本单位运行;

(九)审查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十)行使法律法规赋予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制定并完善有利于本单位事业健康发展的宏观政策和部门规章,为本单位事业发展提供政策与法制保障;

(二)制定推动本单位事业良性发展的全省文化和旅游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本单位明确事业发展方向提供宏观指导;

(三)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协调与相关部门、直属单位的联系,保证本单位跨部门、跨单位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六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代表1名;

(二)河北省图书馆代表3名;

(三)与河北省图书馆建设与事业发展相关的党政机关代表2名;

(四)社会公众代表5

党政机关代表采取委派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会商有关部门确定。河北省图书馆主要领导(馆长)为当然理事。社会公众代表按有关程序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产生。

第十八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决定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发展项目和改革举措;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审议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收入分配、激励约束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决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批准河北省图书馆年度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对规划、计划等执行情况;

(六)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

(八)组织对本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九)促进本单位与政府、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

(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河北省图书馆的建设与事业发展;

(十一)负责在本届届满前3个月内组建下届理事会具体事宜,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一)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无违纪违法犯罪纪录;

(三)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在本行业、本领域有较高声望;

(四)长期关注和热爱文化事业,有社会责任心,乐于奉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河北省图书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河北省图书馆内部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本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理事会成员提出罢免议案;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应担任理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由举办单位聘任。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会议决议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定期会议须在会议召开10日前,临时会议须在会议召开5日前,由秘书处将印刷版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或电子版发送全体理事;

(三)全体理事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秘书处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各类文件工作。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行使投票表决权。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具有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决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的日常业务运作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七章 服务对象

 

第四十一条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本单位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馆区环境;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在本单位网站、馆区内设立信息意见箱,收集服务对象的意见与建议;

(二)定期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了解服务对象需求。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法人年度报告;

(三)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主要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及服务效能;

(五)应该公开的财务信息;

(六)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0929日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